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一般来说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那么,出嫁女到底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呢?这个分一下几种情况考虑:
1. 出嫁后户口未迁出这种情况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 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这种情况出嫁女也有权利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这种情况一般也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这种情况,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