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市农村(牧区)人口在城镇因搬迁、租住房屋6个月以上等需“农转非”的,凭户口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份,由市公安局审核后,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二)适当放宽外来人员来我市落户的户口政策。1.凡购商品房、交易房或自建房的外来人员,凭房屋产权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市公安局审核,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审批表等审批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对房屋权属证书用作抵押的,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调档证明、购房合同、户口簿等材料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捐款办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当年的验资报告或收款单位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迁入人员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3.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凭调动通知书等证明,填写《迁入人口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指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由市公安局审查,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以下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人户口薄、结婚证和落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户籍证明;(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父母户口簿、职工档案、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女超过20周岁、男超过22周岁投靠父母落户的,系本市迁出返回落户的,应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本市以外的人员来我市落户,应由原籍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并持有户口簿、职工档案等能反映出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子女户口薄、职工档案或者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和父母户口薄或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明。
5.凡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原我市的考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明、迁移证,由市公安局审批录入微机,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本人原意,允许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上落户,已落实工作单位未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接收单位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农业户口”的学生,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