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唐山低保按新标发放 调整后仍为全省最高从5月1日起,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新的标准发放。
新标规定,市区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270元/月,县(市)城镇居民提高到每人205元/月,这是记者昨日从唐山市民政局获悉的。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将此事列为2008年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新标准规定:唐山市市区城镇低保标准提高45元/月/人,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县区城镇低保标准提高35元/月/人,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00元/年/人,即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近日唐山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自5月1日起,城乡低保金一律按照新标准予以发放。据悉;2005年调高低保标准后,唐山保障标准为全省最高。再次调整后,仍保持全省最高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