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干预之法:很多情形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会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致使外部性、信息失灵等市场失灵现象经常出现;而政府也非万能,其有限理性加之其作为“经济人”和“政治人”的特质,也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
正是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构建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职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的状态转化。
3.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而导致的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使得作为社会现象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
4.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
5.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经济法能够避免在“干预”和“自由”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