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含休学、保留学籍、降级的学生)完成学业,参军入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创新创业学生休学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在规定的学制年限里提前或延迟毕业。第四条 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符合授位条件,即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院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