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司关门,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关门(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