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2.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可报销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交通费,省内的每周报销一次,省外的每月两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4.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