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2.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3;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法律中对于学龄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学校、家长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