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法案又称《1870年初等教育法》,由当时英国教育署长福斯特于1868年起草,1870年2月17日国会正式通过并颁布实行。
福斯特法案旨在建立以税收资助义务初等教育和由地文教育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教育督导制度,主要内容有:(1)完善现有宗教、慈善团体办理的初等教育制度,在教会学校设施不足的地区,设置地方教育委员会以地方税举办公立初等学校。
(2)全国划分学区,各学区的教育工作由民选的“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监督。
(3)对5-12岁的儿童实施强迫义务教育。
(4)承认教会办理的学校同属国家教育机关。
(5)公立学校可以进行宗教教学。该法案结束了以往国家不管教育的情况,奠定了英国国民教育制度的最初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