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性:义务教育是法律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障;对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行为,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执行。
2.免费性: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学杂费,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需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说明我国的义务教育是真正意义上的免费教育。
3.普及性: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延缓入学和休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公共性: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是面向本地区、本民族全体国民的教育,不应成为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的工具而被垄断。
5.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还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其根本目的是使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以上五个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但是最根本的特征还是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