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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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奖学金的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比例。(一)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二)奖学金的额度: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系(部)各年级本年注册学生的21%,其中一等2%、二等4%,三等15%。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标准。(一)奖学金的评定依据:1.政治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劳动素养+奖惩分在中队排名前50%以内;2.按学生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按比例确定奖学金等次。(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1.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2.本学年内有一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3.在留级或跟班试读期间者;4.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5.年度内未按要求注册者;6.因舞弊而获得奖学金者,一经查出立即停发,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学年结束仍有缓考课程者,不参与本学年奖学金评定。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一)核定资格。系(部)学生科组织队长和中队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或中队民主考核组)核定评定奖学金资格,汇总学生本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张榜公布五天,对学生提出的质疑要认真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告知学生;

(二)确定候选人。积分核对无误后,系(部)学生科组织学管干部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拟定候选人及等级,公示五天后,报系(部)党总支审核;

(三)审核备案。系(部)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予以审核、汇总和备案,并报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第八条奖学金发放。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交的奖学金名单及等级,审核后予以一次性发放。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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