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重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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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选课程序,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设定的学期课程和学分,进行选读课程。除休学外,每学期所修学分不得超过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学分的±30%,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的除外)、高于30学分(含重修学分)。第四条学生选课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上网进行。网上选课的具体操作流程按《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选课手册》进行。第五条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编制学期开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学分、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并上网公布。第六条选课程序学生选课之前,应充分了解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教师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课程简介等信息。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后选读后修课程。当教学资源不能满足学生选课需求时,教学管理选课系统将随机抽取超出教学资源所能容纳的学生,该部分学生应当重新选课。第七条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第八条选课由学生本人进行。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而未选、错选、漏选有关课程的,教务处原则上不予以改动。第九条教务处正式公布选修课程结果后,学生一般不得退选或改选课程。未参加选课者,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学生选课之前应当先参加评教,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已选课但未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达1/3以上或未参加期末考核者(申请缓考者除外),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如该课程为必修课程的,应当补考或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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