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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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2、要廉洁,不谋私利。与钱打交道,必须一尘不染,洁身自好。 3、社会组织是为群众服务的,公益性是教育基金会的本质属性。要按公益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搞个人恩怨,不为公益性以外的特殊人群谋利益。 4、在本会工作的人员要热爱公益事业,具有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或实践经验,对教师、学生有感情。要遵守秘书处及局机关一切制度。 5、本会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人事变动需经主管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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