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按照“自主申请、统一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择专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三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按文史、理工、美术、音乐、体育等招生大类入学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其报考所属类别专业;2.录取在对口招生专业、普通“专升本”专业等特殊形式招生专业者,或录取在单独投档、单独划线专业者;3.拟转入专业无接纳能力者;4.未能通过拟转入专业考核者;5.受到纪律处分者;6.其他不得转专业情形者。第四条 具体办理程序1.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相关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与本学院有关的学生转专业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党总支书记担任。
2.相关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所设专业可接纳的人数、接收条件、具体考核细则。
3.学校公布转专业实施细则。
4.相关学院将转专业政策通知到每一位学生。
5.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
6.所在学院将转专业材料报教务处。
7.教务处将转专业申请表转交给拟接收学院。8.接收学院完成对拟转入学生的初审,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9.学校公示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10.教务处办理有关转入手续。11.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选择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