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了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困难残疾人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1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601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9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74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35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和高新区为每人每月699元、349元、21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为每人每月626元、313元、189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503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00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享受低保的,在低保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639元。重点困境儿童同时享受低保的,在低保补差后,计算需补发的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201元,三、四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51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81元,二级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