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2020年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核定。(二)单位缴费基数核定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三)职业年金基数核定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一致。(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核定2020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在60%至300%的范围内,由各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在2021年补缴2020年欠费时,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