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公民受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权利,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权利,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权利,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