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回答。
一方面,从法律上讲,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推定幼儿园有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一般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老师都有资质,打闹时老师都按规定在现场管理、教育的话,可以认为幼儿园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如果幼儿园有监控等证据证明打闹的另一方小朋友是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由打闹的小朋友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尽到了则不承担责任。如果你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你上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等网站搜索一下相关的案例。另一方面,从情理上讲,一般的公立幼儿园都是两位教师加一位保育阿姨的配置,但小朋友有二三十个,老师是不可能全天候盯到每个小朋友的,偶有疏忽也正常,应予以理解。而且小朋友之间打闹、小摩擦也正常,这是孩子成长的宝贵机会,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家长之间一般也能和平沟通,没必要走到非得争论谁的责任的地步。我家Q宝之前被一个小朋友咬了,后来两家家长沟通得很好,两个小朋友还成了好朋友。再者,如果某个小朋友和其他小朋友打闹较多,家长自身也值得反思是否自己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