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所称的消防安全“九小场所”是指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又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