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
有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三)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10、收款收据。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