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捐赠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

1、疫情期间,企业捐赠自产产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疫情期间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时,应当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并缴纳相应增值税。若企业捐赠物资的行为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时,则可以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更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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