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疫情期间会计处理

1、疫情期间承租人发生普通的租赁业务并取得对应的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疫情期间承租人发生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业务时: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相关交易费用)

疫情期间承租人发生普通的租赁业务或发生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业务时,可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租赁负债”等科目进行处理。在确认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业务时,应当确定该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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