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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