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在地

居民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所在地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中,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所在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则纳税所在地可选择其中一处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纳税所在地可选择其中一处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所在地为我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所在地为户籍所在地或我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我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所在地可选择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国境内没有户籍的,纳税所在地为我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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