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是国民政府时期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等营利事业的纯收益、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一时营利事业所得计征的一项税费。当时《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分类课税的方式将所得税分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

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的计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课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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