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从量定额计征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其中销售数量的确定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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