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办教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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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办教师补助,在线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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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参保时,经个人申请,可将参保补助金从参保费用中扣减;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和教育局核实后,教育局将参保补助金转入个人保险帐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参保补助金兑现程序问题正在协调中,届时,将通过各中小学负责通知参保人。参考资料:《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关于下达2011年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1〕26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等。以上仅供参考。

其他答案

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其他答案

根据你的教龄每年每月补贴二十元,如果是十二年每月补贴二百四十元。各地的情况不同,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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