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参保时,经个人申请,可将参保补助金从参保费用中扣减;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和教育局核实后,教育局将参保补助金转入个人保险帐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参保补助金兑现程序问题正在协调中,届时,将通过各中小学负责通知参保人。参考资料:《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关于下达2011年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1〕266号),《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等。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