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管理办法是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依法服兵役者;
3. 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符合行业从业年龄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