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可以转学。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如果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与原学校同层次的学校。
(2)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