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超班额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擅自招生。
原则上不得跨市招生。
2、严格落实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机制,合理设置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等择优录取。
3、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学校,不得对已被录取考生进行二次录取。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处理。
4、中等职业学校须优先录取当年参加中考的考生,本市中考落榜考生,有愿望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招生学校仍缺额的,可实行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
5、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在满足我市考生入学需求前提下,适度扩大招生范围,面向历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及退役士兵、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等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群体招生,鼓励支持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加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对口帮扶生源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实行注册入学。
6、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港澳人员随迁子女及非本市户籍政策性借读生,可与本市户籍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