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代课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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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代课教师有什么新政策,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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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依法解聘或辞退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原民办代课教师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仍可以自愿购买养老保险。

2、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为:第一种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男60岁,女50岁)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相关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68263.13元),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种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且依法解聘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按原代课的实际年限作为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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