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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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每日46元)、1070元(每日49.2元)、1140元(每日52.4元)、1200元(每日55.2元)。

调整后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4元/小时、11.1元/小时、12.1元/小时、12.6元/小时。其中,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市)县将执行1200元/月、12.6元/小时的标准;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6个县(市)将执行1070元/月、11.1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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