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学校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专业,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