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学每班应配备的教师人数没有具体数量规定,只有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规定:城市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县镇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1;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1:23。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于2001年10月11日公布了《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8。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1:12.5;县镇1:13;农村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