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术类专业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
2.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不得作为招考方向的情况包括:本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或变相更名);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方向;改变本专业所在类别属性的方向,如体育运动项目方向;具有管理类专业属性的方向等。
3.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委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逐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在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
4.艺术类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校考。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确有必要进行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并须将考试工作方案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