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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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第三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申报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按核定床位数进行补贴,申报床位数少于核定床位数的,按申报床位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第四条 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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