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要求理事会成员5—25人单数。
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或4年。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民办非企业,俗称民非研究院,因为他不是企业,不是公司的形式,所以不可盈利,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组成,设立周期长且要求比较严格,由某个大学或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所设立的科研机构。理事的产生和罢免:1、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