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人社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新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