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丨日正式施行。
夲条例共6条,只限于夲省民办教育施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