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示范学校:按照《福建省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办法(修订)》和《福建省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修订)》为评估依据,采取百分制量化方式评估,评估标准中6项“管理职责”每项得分率均达85%以上,且6个前置条件全部符合要求的学校,经省厅抽查且通过评审后可认定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分项目设定评估分值,总得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