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