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根据苏工商办[2011]300号《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通知如下:对申请投资兴办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机构,应向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投资兴办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机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对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工商部门可以按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