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确定现场资格复审人选
根据招聘同一岗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现场资格复审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人数,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若高于5:1比例,以笔试《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者优先。如进入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不足3:1的比例,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可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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