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浙江省考这些行为千万别犯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1、报名阶段

第五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真实的,由负责资格考试的招聘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申请人有恶意登记信息、扰乱登记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等有关资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聘机关或者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资格,并记录在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中,记录期为五年。

2、笔试阶段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许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该科目(次)考试成绩作废:

(一)将超出规则的物品带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地位,经提示仍不矫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许未经工作人员允许分开座位或许考场,经提示仍不矫正的;

(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许成心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则的地位以外标注自己信息或许其他特殊标志的;

(六)考试开端信号收回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后持续答题;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该当给予本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有效处置。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具有计算和存储功能的禁止自带通信设备或电子设备;

(四)取消考试资格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

(一)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

(二)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行为。

3、阅卷阶段

第九条申请人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答案相同的,经评卷专家组确认,具体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将认定该科目(时间)考试成绩无效。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具体答案相同的方法和标准。同一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作弊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4、体检阶段

第十条报考人员在体检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与他人串通作弊或者要求他人更改体检、调换或者更改考试样品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中央招录机关或者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五年。

5、考察阶段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有其他妨碍正常调查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调查的招聘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由中央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五年。

6、试用期间

第十五条报考人员在试用期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中央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聘任后发现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聘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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