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和其他有关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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