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的需要注意哪些

死刑辩护应当注意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讯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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