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