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年后诊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过一年的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在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五个方面的考核中,符合转入社区戒毒的要求,报经公安机关审核,可以其转入社区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