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经2次传票未到庭的,可以强制传唤;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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