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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